王岐山已从三个领域开启“法治反腐”

2014年10月23日15:37  新闻专栏  作者:察时局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察时局

  四中全会有关“依法治国”的部署将在今天(周四)交出答卷,具体在反腐方面将有哪些看点?

  察时局(微信公众号:Cha_shiju)认为,观察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进程可见,王岐山已从反腐败法规制度、纪检机关依法执纪办案、反腐败领导机制三个领域着手开启“法治反腐”,而四中全会后,上述领域料将有更进一步的法治化举措。

  【反腐败法规:精准打击、严格追责】

  对于法治反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快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构建,一手对既有的党纪法规进行清理、完善和细化;一手就此前监管的盲区和灰色地带出台新的党纪法规明确“权力禁区”。

  从禁止公款送月饼节礼、禁止公款买送贺卡烟花,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多位反腐败研究学者向察时局指出,十八大后出台的一系列党纪法规,具有“精准打击”、“严格追责”的鲜明特征。

  比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一反以往原则性规定的风格,详细就考察接待的迎送、陪餐人数、不上天价酒等做出详细规定,既有现实针对性、又方便地方执行;《条例》还详细列出追责办法,为严格追责违反条例者埋下伏笔。

  另一个体现“严格追责”的典型案例,就是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和追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此后,中纪委明确“一岗双责”,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都要追究责任。

  中央对山西官场腐败的查处便体现出“责任倒查”原则。

  今年2月金道铭的落马揭开山西官场腐败的盖子,山西省委5常委先后被中纪委调查。其后,负有主体责任的原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被调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原省委组织部部长汤涛调任人社部任副部长;负有监督责任的原省纪委书记李兆前则被调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10月17日,曾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对口分管山西的李玉赋被外调全国总工会任副主席。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和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分析,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职务调整”也属追责方式之一。

  也有反腐败研究学者认为,山西官场腐败由来已久,在当时的官场环境下能够不同流合污、不助长腐败之风已属不易,相较其他的党纪处分,调离更为合适。但在目前已建立起反腐败规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后,如再现腐败窝案,按照中央严格追责、法治反腐的思路,追责将更为严厉。

  【透明反腐:引入竞争、依法办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多次谈到: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事实上,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在依纪依法反腐方面做出诸多探索,以制度化、透明化的方式,引入竞争和监督机制,进行“自我规范”和“自我限权”。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开通,帮助中纪委去神秘化、实现透明反腐:中纪委主动将机构架设、部门职能晒出,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发布打虎成果。媒体统计显示,截至目前,中纪委网站已公布近700名官员被调查或处理的消息,其中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达50余名。

  对于中纪委的“自我监督”问题,王岐山今年也给出答案。

  今年两会期间,王岐山对外宣布将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计划。这一处室专司清理纪检干部中滥用办案职权、以权谋私者,中纪委第四监察室主任魏健等人应声落马。

  而在纪委办案中对于腐败线索的管理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对还过去5年案件线索“大起底”,出台案件线索管理规定,规范案件线索的分类处置。这一举措是对此前纪检监察干部是否存在办人情案、隐瞒举报线索的检验和扫描,也是从制度上规避“压案不查”现象。

  多位反腐败研究学者向察时局指出,在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业务中,抓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是“法治反腐”的应有之义;而在一些关键环节还可以适当引入监督和竞争机制。

  中央对巡视制度的改革,便体现出监督和竞争效力。

  十八大后,中央对巡视制度做出革新: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中央巡视组组长一次一任命;此外,还对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也透露明确的“奖惩信号”。王岐山在巡视部署会上明确要求: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必须根据情况追究责任。在过去的3轮巡视中,侯凯等多位年富力强、表现良好的组长、副组长则获提拔重用。

  察时局认为,在目前纪检监察系统、司法部门共同办理腐败案件的机制中也可引入监督和竞争机制,纪检与司法互相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腐败案件查办成为“法外之地”。

  “以往在案件办理中,都是纪检部门先介入、纪检部门为主导,的确存在部分案件存在违法问题,应该移交但未移交的情况。”任建明坦言,目前在腐败案件查处中,也存在纪检机关案多人手不够、司法机关能力尚未完全发挥的现状,“如果把纪检与司法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的做法进一步制度化,明确两者同步介入、并行参与案件调查,将能够实现两者的互相协同和监督,让两者办案权都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反腐机制变革: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权责明晰】

  察时局关注到,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和制度保障成为各界对四中全会关注重点。

  基于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部分案件受地方和部门干涉难以办理的现状,甚至有传言称为进一步保障反腐独立性、做到法治反腐,四中全会将成立独立于地方党委的“反腐败总局”,综合监察、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受中纪委垂直领导。

  对此,察时局多方求证获悉:不可能成立“反腐败总局”。

  任建明认为,对于“法治反腐”,四中全会将首先理顺在反腐败中执纪与执法的关系、纪检与司法部门的关系,暂不会“一步到位”具体讨论到机构整合问题。

  也有观察人士向察时局指出,中央高层曾多次强调,所有的改革都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成立独立于地方党委的“反腐败总局”,与《宪法》中对纪委与党委关系的表述明显背离,这种与“依法治国”直接冲突的方案实质是法治的倒退。

  仔细研究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提法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便已有明确表述: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

  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在党委的领导之下成立的,综合了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具有反腐败职能的单位,负责对查办腐败案件进行组织和协调。

  一位纪检系统人士曾坦言,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反腐败协调小组不定期、不经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意见缺少约束力和执行力,有的只是沟通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各级党委对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和功能做出大幅调整。

  按照中纪委要求,要更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向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中充实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以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

  多地公开报道显示,今年以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经历了“强权”和“扩容”之后,进一步完善了小组的工作规则,明晰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成员单位的职能和责任,细化各部门在重大案件的线索移送、跟踪督办、信息通报、案件移交、结果反馈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合作,新增了相应的问责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在不断提高纪检、检察、法院等反腐败部门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职能,将有助于整合各反腐机构的力量和优势,变“单兵作战”为“协同作战”,形成反腐合力。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王岐山 法治反腐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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